未经授权上传翻唱作品,平台和用户是合理使

在“配音秀”APP上未经授权上传翻唱作品MV,平台和用户是合理使用还是侵权?1月9日,红星新闻记者获悉,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最终,法院判决“配音秀”公司赔偿元。“配音秀”提供未获授权歌曲《父亲》被告上法庭年,成都嗨翻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嗨翻屋公司)经过转授权获得王太利歌曲《父亲》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该公司发现,在杭州秀秀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秀秀公司)开发的一款名为“配音秀”的手机应用程序中,就提供了“筷子兄弟《父亲》-歌曲短”“筷子兄弟《父亲》-男版(歌)”等歌曲的在线播放及配音制作功能。据了解,“配音秀”主要是为用户提供配音制作的APP,其向用户提供录音机和播放视频的服务。用户可以在“配音秀”中录音并保存上传自己的作品、发表评论。嗨翻屋公司在发现“配音秀”未获授权使用《父亲》后,便进行了区块链取证,“配音秀”在收到投诉邮件后也将相关短视频进行了下架处理。年6月,嗨翻屋公司以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将秀秀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配音秀APP功能截图平台、用户是否构成侵权?法院这样判决在该案中,“配音秀”用户上传的行为是否构成合理使用?法院认为,对合理使用的判断应从使用目的、使用手段和使用效果三个方面进行考虑。从使用目的来看,网络用户上传涉案视频是为了获取流量和点赞,而非评论性引用。从使用手段来看,用户上传的视频完整包含了音乐作品《父亲》,明显超出了合理使用的比例和必要限度。最后从使用效果来看,用户的上传行为使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人丧失了本该享有的市场销量,影响其著作财产权的实现。因此,法院认为用户不构成合理使用。而对于平台是否构成侵权,法院认为,“配音秀”用户通过视频网站下载并制作素材视频,但没有证据证明用户经权利人许可后才将作品上传至“配音秀”平台,结合“配音秀”平台的运作机制,秀秀公司主观上理应预见平台中可能存在侵权视频,因此法院认定秀秀公司主观上具有过错,构成间接侵权。最终法院判决其赔偿嗨翻屋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元。一审宣判后,秀秀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非首次侵权法官提醒平台加强内容审核红星新闻记者了解到,这并非“配音秀”首次因侵权被告,动画短片《阿狸梦之岛·我的云》《阿狸·妈妈》《阿狸·信燕》的著作权人也曾将“配音秀”告上法庭,并提交了14段来源于涉案作品的配音素材,以及超过2万个基于配音素材形成的配音视频。在这些配音视频中,用户可以对视频进行充值打赏。最终法院判决“配音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元及合理支出元。法官表示,“配音秀”作为网络服务平台,需要在实际经营中对著作权保护给予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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