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雄等辩护人如何利用同步录音录像规定开展

前言

年《刑事诉讼法》进行修订,增添了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中同步录音录像的相关规定,此后调取、查阅同步录音录像成为律师行使辩护权利的重要内容之一。如何利用好同步录音录像相关规定开展辩护工作,需要熟悉掌握哪些案件需要同步录音录像、辩护人是否可复制同步录音录像、辩护人需要重点审查同步录音录像的哪些内容等问题。

一、同步录音录像的发展过程及意义

当今世界上绝大部分国家都把审讯时进行同步录音录像通过立法确定为审讯程序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年12月15日,最高检颁布实施了《关于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首次以法律文件的形式确立了检察院在办理自侦案件时对于讯问过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但此时同步录音录像规定仅适用于职务犯罪案件当中。

年3月9日,两高两部在《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的通知中提出:“讯问犯罪嫌疑人,在文字记录的同时,可以根据需要录音录像。”

年7月1日,两院三部实施“两个规定”(《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同步录音录像的审查要点;12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两个规定的指导意见,严格执行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规定。

年,《刑事诉讼法》第二次修订,正式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确立了讯问过程中同步录音录像的制度。《刑事诉讼法》第条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

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在看守所设置同步录音录像讯问室的通知》、年五部一委《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的通知》、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规定的通知》等文件相继出台,详细规定了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实施范围和操作程序。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41条第2款规定:“调查人员进行讯问以及搜查、查封、扣押等重要取证工作,应当对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留存备查。”

年,《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通过第条第2款、第条这两条规定,明确了检察院自侦案件必须对讯问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年,《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通过第条规定必须对讯问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三种案件类型:无期徒刑、死刑或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其中,“其他重大犯罪案件”,是指“致人重伤、死亡的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严重毒品犯罪”等案件。

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确立,加强了对公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对于遏制侦查人员刑讯逼供、有利于非法证据排除以及固定犯罪嫌疑人口供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连续的同步录音录像通过真实连贯的视频画面和语言表述,最为真实、全面地反映讯问时的客观情况,展现犯罪嫌疑人是否受到刑讯逼供、引供、诱供等非法讯问,因此律师在审查同步录音录像时要认真仔细观察录像中的每处细节,为律师的有效辩护提供依据。

二、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适用范围及变化

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明确在职务犯罪案件中应当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年,两高两部明确死刑类案件可以适用同步录音录像。即在年《刑事诉讼法》修订之前,应当进行同步录音录像的案件仅限于职务犯罪案件,可以进行同步录音录像的案件为死刑案件。

年《刑事诉讼法》正式确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明确应当适用同步录音录像的案件包括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其余案件可以适用同步录音录像,但并未明确规定“重大犯罪案件”的类型。

公安部于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规定》(以下简称“年规定”)对“重大犯罪案件”的类型作出规定,即“(一)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二)致人重伤、死亡的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案件;(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包括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案件(没有列举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四)严重毒品犯罪案件,包括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非法持有毒品数量大的,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情节严重的,走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数量大的犯罪案件;(五)其他故意犯罪案件,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另规定了需要同步录音录像的特殊案件类型,即“(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未成年人或者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以及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二)犯罪嫌疑人反侦查能力较强或者供述不稳定,翻供可能性较大的;(三)犯罪嫌疑人作无罪辩解和辩护人可能作无罪辩护的;(四)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人对案件事实、证据存在较大分歧的;(五)共同犯罪中难以区分犯罪嫌疑人相关责任的;(六)引发信访、舆论炒作风险较大的;(七)社会影响重大、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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