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与人事主管之间的通话录音能否作为解除

某科技公司人事主管樊某与员工赵某电话谈论工作纠纷时,赵某向樊某询问公司是否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樊某说“该说的已经说了,明天不用来上班了”。此后,赵某就离职后的赔偿问题与用人单位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用人单位认为,赵某工作中存在消极怠工,不服从管理等,电话已正式通知解除合同,不存在支付经济补偿金;而赵某则认为双方并未对解除合同达成一致意见,是公司单方解除,应支付经济补偿。协商无果后,赵某将某科技公司申请至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审理后裁决某科技公司应向赵某支付经济补偿金和未发工资,合计4万余元。仲裁裁决书送达后,某科技公司不服该裁决,向法院诉讼要求撤销仲裁。句容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该劳动争议纠纷,认为某科技公司反映的赵某存在工作不佳的问题,但提供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于是判决某科技公司应向赵某支付经济补偿金和未发工资。判决后,某科技公司仍不服一审判决,向上一级法院上诉。近日,经镇江中院调解,某科技公司一次性给付赵某4万元,案件就此了结。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庭审查明情况,双方对解除劳动合同的日期并无争议,对解除方式有异议。赵某提供的录音中,原告工作人员直接告知赵某不要上班了,此后双方就赔偿事宜多次进行协商。故劳动合同系因原告某科技公司单方解除。某科技公司陈述赵某违反了《员工行为管理制度》及《员工奖惩管理规范》,并造成订单损失,提交有年及年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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