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案例在网上晒聊天记录,上传录音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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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互联网交互媒介高度发达的当下

我们常常能在微博或朋友圈等平台

看到各种聊天记录截图

并引发大量网友留言讨论

这也给我们提了个醒

近年来诸如聊天记录、电话录音等

都有可能在你毫不知情的情况下

成为有心之人手中的“利剑”

网络爆料信息层出不穷

保护网络隐私权势不可挡

哪些属于侵权行为

边界在哪里

我们又该如何理性维权呢

为了小伙伴们的网络信息安全

精心整理了一篇

“网络冲浪安全指南”

供小伙伴们学习借鉴~

晒聊天记录也算违法?↓

案例1

黄某系湖北某学院学生,通过百度贴吧相识刘某。年6月某日,刘某在百度贴吧湖北某学院吧发布包含黄某的照片以及与黄某相关的低俗言论。

在发帖当日,刘某又通过QQ私聊的方式与黄某进行协商,对黄某提出无理要求。在遭到黄某拒绝后,刘某将聊天记录、QQ、电话号码、姓名曝光。为此,黄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刘某立即停止名誉侵权行为,向黄某书面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同时要求赔偿精神损失元。(武汉东湖高新区法院:年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民事案例)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

刘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

名誉权侵权和隐私权侵权

贴吧虽为网络虚拟空间

但并不是法外之地

公布他人隐私

并且威胁勒索

显然是侵权行为

普法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小伙伴们千万要记住

如发现自己的隐私信息被窃取

自身名誉和利益遭到侵犯

切勿慌张无措

而是要拿起法律武器

勇敢维护自身权益

说到这里小伙伴们是不是感受到了

聊天记录的重要性

相信小伙伴们看过下面这个案例后

能在保护隐私权的问题上

更加灵活自如

你“定义的隐私权”被法律承认了吗?↓

案例2

年4月,赵先生与丁女士相识。同年确认恋爱关系。同年8月,丁女士发现赵先生已婚。赵先生称与妻子准备离婚,丁女士信以为真。年初,丁女士因怀孕入院手术,赵先生欲与丁女士分手并承诺补偿其万元,并出具欠条。由于丁女士一直未收到补偿款,一气之下,她前去赵先生公司,在其公司玻璃上张贴欠条和两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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