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录音属于什么证据类型,如何作为证据使

电话录音是不是法定的证据类型?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共八种。粗略一看,似乎并没有电话录音这个类型,但电话录音是可以归入电子数据或者视听资料的类型当中。

电子数据和视听资料有什么区别呢?

因为民事诉讼法的立法较早,当时的数码科技并不发达,更多的还是胶带等带有磁性物质作为记录载体。在这种情况下,视听资料也就指的是记录于磁带等物体上的图像或者语音资料,需要借助特定的工具进行展示或者播放。而随着计算机时代的到来,电子数据则渐渐走入民事诉讼当中,电子数据主要指的是利用计算机语言进行编程所记录的相关信息,其记录的内容就包括了图像、录音、视频、聊天记录、邮件等各种信息,其同样也需要借助特定的工具进行解码并播放或展示。

因此,电话录音属于什么类型的证据,就要看这个录音是以哪种载体进行记录以及播放或展示。通常来说,现在是一个互联网及智能手机的时代,绝大多数电话录音都是通过智能手机直接进行记录,那么,由此形成的录音如果作为证据提交,那就属于电子数据。

因此电话录音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能不能作为认定案件的事实,就需要分情况而定要分情况而定。若是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则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因此电话录音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但作为证据使用,不代表着他一定能够被法院所采纳,因为非法的证据是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只有合法取得的电话录音才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法庭上所提交的任何证据都必须是原件,那作为电话录音如何提交原件呢?电话录音的原件就是原始载体,通俗的说就是用什么设备录的就提交什么设备,如果是手机通话的录音,则是在庭审时提交手机,所以电话录音如果要做证据使用,务必不能在手机上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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