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例诈骗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冀刑初号
公诉机关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崔某某,男,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户籍地河北省石家庄市xx区,现住石家庄市桥**。因涉嫌犯诈骗罪于年10月15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曹德全,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张英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男,年7月7日出生,汉族,中共党员,大专文化,河北省xx市人,户籍地及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xx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年11月5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成亮,河北金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吕某某,男,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户籍地河北省石家庄市x**,现住石家庄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年10月16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辉、李航,河北航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以石西检公刑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某某、张某犯诈骗罪,被告人吕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牛晓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某某及其辩护人曹德全、张英奎,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李成亮,被告人吕某某及其辩护人刘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年7月,被告人张某因需要资金周转,与被告人崔某某商量,由张某负责租赁车辆,崔某某负责寻找抵押方,将租赁车辆“死抵”变现。后张某于年7月21日从北京xxxx租赁有限公司以半个月租金元的价格租赁一辆兰博基尼轿车。
被告人崔某某未寻找到抵押方,后找到郑某(另案处理)办理抵押该租赁的兰博基尼轿车。因被告人张某与郑某有矛盾,遂崔某某未告知张某此事。后郑某通过朋友赵某、郭某联系到欲购买车的被害人刘某和杨某文。
年7月24日下午,崔某某以收车方要验车估价为由将张某租赁的该兰博基尼轿车开走。
7月25日15时许,被告人吕某某明知该兰博基尼轿车系张某从北京租赁的车辆,但为了让郑某尽快归还借款,与郑某一同驾驶别克GL8商务车,前往石家庄市桥西区汇丰路与汇宁街交口东行米路南的“有车以后”修理厂出售该租赁车辆。同时,崔某某驾驶兰博基尼轿车前往“有车以后”修理厂。被告人崔某某、郑某在“有车以后”修理厂将租赁来的兰博基尼轿车以人民币70万元的价格卖给被害人刘某和杨某文,其中刘某支付35万元、杨某文支付40万元。交易完成后,崔某某通过郑某的农行卡转账给吴某2.5万元,用以赎回其抵押的雪佛兰轿车。后被告人崔某某、郑某、吕某某到一家农业银行取款5万元,作为给张某抵押车的定金。崔某某在石家庄市桥西区角的农行ATM机,使用郑某的农业银行卡分三次取款共计元。
7月25日16时30分许,张某收到崔某某给付的5万元抵押车定金。同日17时40分许,郑某通过其建设银行卡偿还用崔某某女友时某名义购买车的贷款元。
7月26日15时许,张某在朋友及妻子的劝说下欲取消交易并将租赁车辆赎回,将收到的5万元抵押车定金退还给崔某某。同日20时许,郑某、崔某某、吕某某一起到石家庄市长安区,在郑某车里,给付赵某1万元。同日23时40分许,郑某通过其建设银行卡向吕某某分三次共计转账元。
后张某几次找崔某某要车无果。年7月28日2时许,张某联系北京租赁公司的人通过定位功能,将兰博基尼轿车从“有车以后”修车厂内强行开走。
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崔某某、张某、吕某某的供述,被害人刘某、杨某文的陈述,证人郑某、陈某某、郭某、赵某、吴某、时某、洪某、荣某、崔某、任某、丁某、柴某的证言,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电话录音,汽车租赁合同,机动车行驶证,发票,营业执照,欠条,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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