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音未经过我允许,非法获取的录音不能作为
小叶被公司裁掉了,不过,心地善良没有歪心思的她,被老板骗了,表面上说会给她裁员补偿,结果被公司套路,做成了自己离职,一分钱都没拿到。虽说如此,小叶手里却有一份老板承诺给她裁员补偿的电话录音,那还是一起被裁的老员工劝她之后,她偷偷录下来的。凭借着这份证据,小叶到劳动局申请了仲裁。
很快公司就收到了仲裁申请,并且劳动局也提前把小叶提交的证据给到了公司。然而,老板得知之后,完全不在乎,他告诉人事,不要去理会,到时候直接出庭就行,小叶的录音没征得自己同意,属于偷偷录的,法律有明确规定,非法手段获得的录音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然而,在老板有恃无恐的情况下,仲裁庭支持了小叶的仲裁申请,判公司赔偿小叶裁员补偿等累计12万余元。对于老板所说的,小叶的录音没征得自己同意,非法手段获得的录音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仲裁庭也做出了解释:
将录音作为证据使用,需要满足五个条件:
1.录音的取得方式是合法的,没有侵犯到他人的利益;
2.录音的内容真实、连贯,没有经过剪辑、篡改;
3.录音时对方必须是真实的意思表示,完全没有受到胁迫和威胁;
4.录音保留了原始载体;
5.录音跟其他证据搭配使用。
在案例中,后面几点公司是没有异议的,关键的异议在于第一条,小叶录音未经老板同意,属于偷录,老板认为不合法。
法院的解释,如果说,员工在跟公司人事/老板谈这个事情的时候,开口先来一句:“我需要录个音!”那么,人事/老板还会说真话吗?所以,这种情况,偷偷录下来的,完全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再说侵犯他人利益,小叶录音是为了让老板给自己裁员补偿,这个钱本来就是企业应该出的,不能说拿回自己该得的赔偿,让老板出钱了就侵犯了老板的利益。相反,老板不出这个钱的话,属于违法。从这个角度来理解,小叶录音的目的是制止老板的违法行为,肯定合法。
我们再对上面的五条,逐一解释一下:
对于第一条,法院的解释很详细了。当然,我们也可以想象得来,这个取得方式是不是非法,主要还要看录音的目的。比如,刑侦机构为了破案,偷录下来了嫌疑人承认自己作案的录音,难道因为没有征得嫌疑人同意,这个录音就无效了吗?显然不会!
对于第二条,证据嘛,本来就是要证明事实真相的,剪辑、篡改过了,肯定就不能证明事实真相了,自然就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了。
对于第三条,为了录音,把对方绑架了,或者把对方的亲属绑架了,然后逼着对方说了一段话,形成了一段录音。或者说,把对方一顿灌,直接灌得烂醉,在意识不清醒的情况下根本不知道自己说了什么,然后给录下来。这样的录音,不是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对于第四条,无论是使用手机还是录音笔等,都必须把手机和录音笔等设备以及里面的录音保存下来。如果只有一个复制过的副本,没有原件,那么这个副本的真实性就存疑了。就回归到第二条,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了。
对于第五条,录音,通常都有一些争议,这些争议,必须配合其他证据来解释。比如上述案例中,如果只拿这个录音出来,其实什么都证明不了,只能听到老板说要裁掉小叶,会给小叶裁员补偿,后面小叶是不是被裁了,裁员补偿有没有给,根本不得而知。但是,如果有离职证明,财务发放工资的流水等东西,就会看到公司利用手段篡改了小叶的状况,把公司裁员变成了小叶自己离职,从而证明公司违背小叶意愿,违法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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